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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

发布日期:2021-06-29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第一章总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中组部《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》精神和学校党委有关要求,结合理学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指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,通过自我评价、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,定期检查党员的思想、学习、工作、作风等方面情况,并通过组织措施,达到激励党员、纯洁组织、整顿队伍的目的,对于增强党员意识、强化党性修养、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。

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“实事求是、民主公开、平等公正”的原则,做到事实清楚、理由充分、处置恰当、程序规范、手续完备、党员思想稳定。

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一次,在每年12月结合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。形成组织评定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,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委统一部署,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。除全体党员外,一般还要吸收积极分子和部分群众参加。

第二章民主评议党员

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。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,经党支部同意,可不参加集中评议,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的意见,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。

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,但不确定等次。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,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,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
受党纪处分的党员,应参加民主评议。其中: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,当年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;年内受到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,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;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,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,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。

第七条 民主评议内容应与党员年度公开承诺情况、党员党性分析内容衔接配套,并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重点,一般应按照“四讲四有”标准,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在政治合格方面,重点是坚定理想信念,正确把握政治方向,坚定站稳政治立场,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,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。

(二)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,重点是增强组织纪律性,执行党的决定,服从组织分配,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。

(三)在品德合格方面,重点是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,大力弘扬忠诚老实、光明坦荡、公道正派、实事求是、艰苦奋斗、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,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(四)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,重点是牢记党的根本宗旨,爱岗敬业、履职尽责,服务群众、奉献社会,敢担当、敢负责、敢作为,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作表率、当先锋。

(五)其它需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范围的事项。

在此基础上,党总支(党支部)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,结合部门实际和党员思想、工作实际,有针对性地确定每次评议的内容和重点,切实解决好党支部和党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。

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包括以下步骤:

(一)学习教育。评议前,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,学习中央、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,紧密结合形势、任务和党员思想、工作实际,对党员进行保持先进性、纯洁性的教育。学习教育方法可以多种多样,但要讲求实效。

(二)宣传发动。党组织要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,并提前7天将评议主题、参评范围、会议时间和地点等通知与会人员,搞好动员。

(三)征求意见。组织党员采取相互谈心等方式,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。支部党员之间要普遍谈心,并要与一定数量的群众谈心,切实把问题找全、找准、找深,为党性分析奠定基础。

(四)准备党性分析和工作述职。在深入学习和相互谈心的基础上,每个党员要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,深入进行党性分析,认真总结思想、学习、工作、作风等方面的情况。有书写能力的党员要形成书面材料。党支部书记自我总结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核把关,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的自我总结材料由党支部书记审核把关,党员自我总结材料相关党支部委员审核把关。对自我评价态度不端正、突出问题找不准、问题根源认识不到位、改正措施不具体的,要责成修改完善。

(五)进行党性分析和工作述职。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,按照“党支部书记、党支部委员、党小组长、党员”的顺序,进行自我陈述并进行自评;每人自我陈述及自评结束后,组织党员逐一互评、领导点评。

(六)民主评议。在认真进行党性分析和工作述职的基础上,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按照“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”四个等级对每名党员进行评议。

(七)等级认定。支委会要将评议结果与党员日常思想、工作情况结合起来,区分不同情况,客观进行分析,实事求是地搞好党员等级认定。对不合格票超过30%的,要予以诫勉,诫勉期为半年;对不合格票超过50%的党员,可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。党支部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,报院党委审核。

(八)表彰处置。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,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;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,要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、帮助教育改正;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,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,提交支部党员大会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。

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督查指导

第九条 各党支部要认真讨论,精心组织,扎实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,防止搞形式主义或走过场,确保每位党员都能接受评议、受到教育。要严肃纪律,对外出党员应提前通知并按期参加评议,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的,待外出归来后通过一定形式接受评议;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,经教育不改者,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。每年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,以党支部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,向院党委报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,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。

第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工作安排、综合汇报等有关材料,以及其他党员的评议材料归入学院党建工作档案。